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成效的重大事情存在认识的显著缺点,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不是有效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双方重大误解应当拥有以下几项条件:
1.与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有关。被合同双方据以错误判断的事实需要是在订立合同时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在订立合同后才发生的事实。
2.该事实需要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首要条件条件。
3.重大误解须是本质性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本质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为该意思表示。实践中本质性的重大误解一般涉及行为性质、标的物、他们身份等要紧原因。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只须误解已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到其订约目的的达成,或者一旦履行就会给误解人导致较大的损失,都可觉得构成重大误解。当然,假如已导致较大损失的,在合同被撤销将来,应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原因来确定损失的分担和损失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