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关于加班费的规范是什么
国内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平常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劳动者1.5倍薪资,周末加班需支付劳动者双倍薪资,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薪资。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低于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低于四十四小时的工时规范。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征不可以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能超越一小时;因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越三小时,每月不能超越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资的薪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可以安排补休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资报酬。
加班薪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8小时外加点:依据1995年5月1日起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假如安排劳动者在天天8小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高于150%的薪资;
休息日加班:假如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高于200%的薪资
法定节日加班:依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新年,放假1天;
新年,放假3天;
五一劳动节,放假3天;
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假如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高于300%的薪资。
计件薪资时的加班加点:依据《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薪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根据高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越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薪资。实行不定时工时规范的劳动者,不实行上述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国内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薪资折算问题的公告》:“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假如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越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越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高于150%的薪资。
每月规范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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