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结婚以前是不是需要进行结婚以前体检
国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结婚以前检查拟定出硬性的强制需要。
依据国内《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推行强制性结婚以前健康检查的区域,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需根据有关规定,前往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同意结婚以前健康检查,并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由该机构出具的结婚以前健康检查证明文件。
然而,这并不是在那些不拥有相应条件或基础设施的区域就不可以推行婚前检查。
目前,结婚以前检查已不再是强制实行的行为,而是作为夫妻双方的自主选择行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结结婚以前是不是需要做结婚以前体检
针对国内《民法典》中并未对强制推行结婚以前检查作出明确规定的状况,《婚姻登记条例》中明确指出,在已经开始推行结婚以前健康检查的区域,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需要前往特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同意结婚以前健康检查;
且在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有关证明之前,已完成结婚以前健康检查。
此举表明,尚未拓展结婚以前健康检查工作的区域可以参考实质状况决定是不是实行这项程序。
现在来看,结婚以前检查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而是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所作出的决策。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国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结婚以前检查拟定出硬性的强制需要。
依据国内《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推行强制性结婚以前健康检查的区域,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需根据有关规定,前往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同意结婚以前健康检查,并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由该机构出具的结婚以前健康检查证明文件。
然而,这并不是在那些不拥有相应条件或基础设施的区域就不可以推行婚前检查。
目前,结婚以前检查已不再是强制实行的行为,而是作为夫妻双方的自主选择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