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是不是正确?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首要条件,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下面记者带大伙知道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有关常识。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什么时间开始?
国内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从出生时开始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是不是正确?
这句话是错的,由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照《中国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参照《中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我们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照《中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商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赞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扩展资料:
参照《中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可以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可以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赞同。
参照《中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参照《中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已经死亡或者没监护能力的,由下列职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想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参照《中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由下列职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爸爸妈妈;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想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的,由精神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商情况直接有关,只有达到肯定年龄、智商状况正常的公民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备统一性,而法律依据不同年龄和智商状况赋予公民不一样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首要条件。没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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