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讲解(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
(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有些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资金,也有一些贵重物品。因为各地方状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原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常见看来,相对于当地大家的生活质量而言,给付的数额总是非常大。有些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需要,不能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在现代,彩礼依旧在婚姻中饰演着要紧角色。这种彩礼在结婚以前给付后,假如双方最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需要返还。假如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问题需要返还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解决彩礼的问题比较棘手,除去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外,一个非常重要是什么原因,还在于其与很多有关行为及现象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