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交易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丢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与别人同居;
推行家庭暴力;
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阅读到文章末尾,不了解大伙对家庭暴力规定是不是有了知道,现在的社会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层出不穷,假如你对文章内容还有疑惑,或者对我们的合法权益想要寻求更切实的法律保护,请大伙来华律网找专业律师进有关专业咨询。